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凯发官方app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4-05-29 10: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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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务部等14部门印发的《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着力促进汽车消费,4月28日,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5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符合节能要求的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当地登记上牌,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购车补贴。其中: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12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9000元/辆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申领流程。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实施方案》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各盟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旧车报废和新车购买、补贴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进行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各盟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盟市落实好补贴政策,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便利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行动,推动更多高质量产品进入百姓生活,让以旧换新惠及更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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