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凯发官方app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26 0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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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3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内商贸字〔2022〕336号)等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数据通过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项目(含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模式开展业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模式开展业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园区,且在一个运营年度内,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企业超过30家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企业超过50家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

(四)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者店内现场展示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3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500种,经营满一年且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020线下体验店,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对租用跨境电商保税仓储,并达到与呼和浩特综保区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的企业,对产生的仓储租赁费用进行全额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服务呼和浩特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达到总服务企业50%以上,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企业或机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八)对年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且年通关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九)对年进出口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主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  本政策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执行。支持资金按照年度兑现,每年上半年申报上一年度政策补贴,按照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每年下发的申报跨境电商政策补贴的通知要求,其中在呼和浩特综保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向呼和浩特综保区提交本企业政策补贴申报材料,综保区进行初审;通过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在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业务但在综保区注册企业,由综保区管委会初审),向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提交政策补贴申报材料,和林格尔新区进行初审;其他支持项申请由企业直接报市商务局审核。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资金申请材料

(一)支持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的服务对象与公共服务平台、呼和浩特关区跨境电商对接统一版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数据;

(四)园区认定文件、入驻综合园区企业名单、与入园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园区使用面积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五)o2o线下体验店项目需提供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经营商品品类证明材料;

(六)企业建设、租赁海外仓有关的设备采购、用地、合作等类型的合同、票据;

(七)办公及保税仓储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达到产能绩效考核目标证明材料;

(八)提供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与相关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票据,以及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跨境电商放行清单量、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销售额数据,综服企业认定文件;

(九)培训会方案、培训会签到册、培训会现场照片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一)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转报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应在呼和浩特市商务局网站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名单,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原则上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收到用款计划后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拨付资金,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拨付资金。

第八条 符合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不再享受本政策的专项资金支持,已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退回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获得政策补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商务局承担具体执行中的解释工作,《申报通知》按年度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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